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新闻 第二版

无标题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执行催告书

    济综执催字〔2018〕192 号

    当事人:陈丙东 ,男,汉族。

    身份证号:370125197512200013。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纬二路 39号。

    经查实,你在济阳区汇鑫路禧福凤凰城西区11 号楼21 号商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于 2018年 10月 15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罚字〔2018〕第 192 号),对你作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三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罚字〔 2018〕第192号)规定的义务,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2019年 4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