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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书

    送  达  公  告

    芝社保令字[2018]第106号

    烟台润洁化工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2012年 12 月至 2018年 7月社会保险费,已对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芝社保缴字[2018]第 106号),你单位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芝罘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 2012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社会保险费281745.48 元和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数额以补缴时核算为准。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可于 60日内向芝罘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其他途径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90号

    联系电话:0535-6200345

    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