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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执行催告书

    济综执催字第(185)号

    当事人:周凡明,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72430197001065912。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姚集村 5 号。

    经查,你在济阳县城祥生中央华府瑞和园1号楼 7 号商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邻家小厨”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于 2018 年 10 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罚字〔2018〕第 185号),责令你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三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罚字〔2018〕第185 号)规定的义务,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2019年4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