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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韩明泉依法享有的经(2007)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林照栋。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韩明泉、保证人青岛城阳红岛永顺五金加工厂、宁秀梅依法向新债权人林照栋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林照栋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