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韩明泉依法享有的经(2007)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林照栋。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韩明泉、保证人青岛城阳红岛永顺五金加工厂、宁秀梅依法向新债权人林照栋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林照栋
2021年1月6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韩明泉依法享有的经(2007)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林照栋。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韩明泉、保证人青岛城阳红岛永顺五金加工厂、宁秀梅依法向新债权人林照栋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林照栋
2021年1月6日
本版主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