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4版

无标题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窦玉泉依法享有的经(2008)城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窦玉泉、保证人青岛城阳星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