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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书

    孟凡红、孟凡华:

    我单位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 091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了于涛,请你们将债务直接支付给债权受让人于涛,该案所涉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由债权受让人直接享有权利。

    通知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