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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青岛豪业升工贸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经(2009)城商初字第 638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范大良。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豪业升工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嘉顺纺织有限公司、范学雷依法向新债权人范大良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范大良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