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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告知书

    桓台县新城镇邢家建筑安装公司、桓台县新城镇邢家村民委员会、桓台县博峰锅炉辅机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行已与山东科苏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已将我行对桓台县新城镇邢家建筑安装公司享有的并经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的债权(1笔债权本金97万元、利息622035.02元及与债权相关的担保等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山东科苏商贸有限公司。请你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向新债权人山东科苏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告知。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