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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

    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行2015年12月24日与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我行对你方所享有的、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鲁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受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青岛动投锐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至青岛动投锐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请接到本通知后直接向青岛动投锐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