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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日期: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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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23债权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
债务人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人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永升、戚莹春
青岛九州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初少鹏、魏艳丽
本金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季瑛、李淼399318000.00135570000.008250000.00
利息8011688.5710821165.83
3333851.18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年7月17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孟经理
联系电话:0532-58760782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 座3层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2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9年4月22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
债务人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人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永升、戚莹春
青岛九州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初少鹏、魏艳丽
本金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季瑛、李淼399318000.00135570000.008250000.00
利息8011688.5710821165.83
3333851.18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年7月17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孟经理
联系电话:0532-58760782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 座3层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2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9年4月22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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