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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鞠洪宪、潍坊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张效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奎民一重初字第 38 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潍民一终字第 115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支付张效辉人工费 411280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现张效辉已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孟令章所有,我特向你单位通知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效辉  孟令章

    2019年 7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