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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 权 转 让 公 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姜彩峰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李爱萍拥有的(2016)鲁 0202民初40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姜彩峰。截至 2019 年 7月 27 日的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368578,96 元,借款人应支付给姜彩峰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姜彩峰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姜彩峰

    2019年 7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