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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王胜旺、海阳市胜杰果蔬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 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烟台京涵商贸有限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本公司已将享对债务人王胜旺本金人民币为3500000.00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含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潘艳艳。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潘艳艳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通知人:烟台京涵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