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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催  收  通  知

    夏好印(372524195510270016)、李桂英(372524196303070040):

    2012 年 7月,你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办理了金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期限1 年的借款,并由我公司提供担保。因你们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2013年 4 月 20 日,我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承担保证责任,为你们代偿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51440.90 元。经多次催收,目前你们尚欠我公司垫付款人民币本金 150440.90 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0531-83532095 转856

    15069011688

    催收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二 〇 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