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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青岛惠特技术有限公司、李维国、李芮、黄涛借款纠纷一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 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上述债权经依法转让给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青岛荣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华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新债权人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