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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烟台慕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19)第 139 号)已审理终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年1月 1 日至 2019 年3月 19 的工资 7900(3000×2+3000÷30×1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1月 6 日至 2019 年3 月 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7400(3000×2+3000÷30×14)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 年6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