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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济宁市欧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海莉要求与你单位因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任劳人仲案字[2019]第113 号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537 5661608),地址:济宁市建设路 34 号路东任城劳动争议仲裁院北四楼。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