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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告

    青岛新大地房产开发经营中心及其股东:

    王志龙于二 〇 一九年六月十四日将其依据与青岛新大地房产经营开发中心签订《 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一路 8 号2单元 201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叁拾柒元伍角伍分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 〇 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