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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曹中卫、姬薪、王圆: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8)第 814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杨林及仲裁员常立营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3日 9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3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年 1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