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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郭新兵、王海荣、茹茂盛: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你们之间济仲案字(2018)第1104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张继国组成仲裁庭。组庭后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8 日 14:3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30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