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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陈杰、辛晴晴、茹茂盛、张长征、谭苏梅、茹茂盛、茹义东、茹茂盛: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你们之间济仲字 (2018)第 1103、1108、1109 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出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本仲裁庭已由本会主任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张继国 2018 年 12月 11 日组成。公告期满后 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 日9:0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45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