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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张国华依法享有的经(2003)城民初字第1185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张国华,保证人青岛城阳中达塑纺厂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