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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王哲安依法享有的经(2016)鲁 0214民初 4092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宋书华。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王哲安,保证人青岛恒星静电涂装有限公司、江恒世依法向新债权人宋书华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宋书华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