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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书

    梁山富盛工贸有限公司、梁山永达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梁山恒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杨海启、孟冬兰、王目周、李春莲、崔本柱、张宝花:

    根据已生效的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3993号的民事判决,你们应当向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款项,由于你们未履行法律义务,该行对上述裁判文书已经向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行已将根据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梁山勇鹏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由梁山勇鹏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你方和法院催要该借款及利息等所有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此通知你们。

    通知人:梁山勇鹏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