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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崔殿文、燕玉凤:

    鉴于:

    1、2016年12月23日,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7059900-2016年(市行)字0052号)向我行借款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同日,您与我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37059900-2016年市行(保)字0020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16年12月26日,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7059900-2016年(市行)字0051号)向我行借款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同日,您与我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37059900-2016年市行(保)字0018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上述两笔借款均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能按时归还我行贷款。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照《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37059900-2016年市行(保)字0020号、37059900-2016年市行(保)字0018号)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我行保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