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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邹工商行处字(2018)0122号

    当事人:济南朗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09191J;

    法定代表人:蔡春丽;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零点立交桥东南角永骏物流园201、202室;

    经查:一、当事人与邹平市(县)中心医院于2016年4月8日签订《试剂购买协议》一份、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健康查体试剂购买补充协议》一份,两份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同,原协议是正常检查试剂使用协议,补充协议是健康查体试剂使用协议,其他内容相同。协议主要有以下内容:1、甲方:济南朗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乙方:邹平县中心医院;2、购买物件名称:(1)购买:试纸条、尿液有形成分分析系统专用试剂盒、质控品。(2)无偿使用:分析仪主机型号:LX-8000R一体化全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系统及分析仪操作软件:龙鑫一体化全自动尿液尿有形成分分析系统控制及管理软件。3、合同期限三年,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2018年7月4日,当事人与邹平市(县)中心医院签订《协议书》,当事人将原合作设备作价8万元卖给邹平市(县)中心医院,同时不再将试剂及耗材与设备捆绑销售。

    二、2018年9月11日,我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就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设备进货成本为18万元。当事人提交了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试剂销售情况统计表。经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当事人销售上述设备试剂获取不含税利润为67324.50元。

    2018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邹工商听告字〔2018〕01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拒收。2018年11月16日,本局在《山东法制报》第3版公告送达了邹工商听告字〔2018〕01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与医院签订协议,通过免费提供价值18万元医疗设备供医院使用方式捆绑试剂耗材销售,双方约定在合作期满后医疗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当事人为达到销售试剂耗材的目的,向医院免费提供医疗设备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本案未达到追诉标准。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二百六十六条:“(二)裁量标准【一般】当事人是单位的,贿赂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七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已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324.50元;

    2、罚款70000元,共计137324.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就近到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邹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