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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日期:2017102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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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望、淄博海隆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你们通知如下:

    我行对李春望(身份证号码:370303196304276038)享有的债权本金 73 万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7年 10月23 日,我行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杨勇霞,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杨勇霞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