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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陈增国依法享有的经(2009)胶南商初字第2432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刘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陈增国、陈刚、陈记松依法向新债权人刘康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刘康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