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青岛喜盈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经(2013)城商初字第 7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牟信阳。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喜盈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云天包装有限公司、纪丽霞、纪尚升依法向新债权人牟信阳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牟信阳
2021年 1月 12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青岛喜盈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经(2013)城商初字第 7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牟信阳。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喜盈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云天包装有限公司、纪丽霞、纪尚升依法向新债权人牟信阳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牟信阳
2021年 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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