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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周山公依法享有的经(2004)城民初字第 1999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刘雪梅。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周山公、保证人高相国、高方传、王义财依法向新债权人刘雪梅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刘雪梅

    2021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