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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赵云涛依法享有的经(2008)城商初字第 6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赵云涛、保证人青岛佳隆祥工贸有限公司、纪高尚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