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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流亭支行对庄共基依法享有的经(2004)城民初字第 29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刘雪梅。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庄共基、保证人青岛巨鲸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向新债权人刘雪梅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流亭支行  刘雪梅

    2021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