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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东坤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维利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蓬劳人仲案字[2019]第 328 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事实与理由及仲裁请求为:申请人陈维利2017 年7 月到你单位工作,2017 年8 月 25 日在工作中受伤,该事故于 2018 年 10月 19 日经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 10日经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八级,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现要求你单位: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支付医疗费 100000元;3、支付停工留薪期 (2017 年8月 25 日至2018年 8 月24日)工资84000 元;4、支付 2017 年8 月工资3500元;5、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0 元;6、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7006.7 元;7、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210.72 元;8、支付护理费 9000 元;9、为申请人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委定于2019年 6 月 3 日下午 15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182 号)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 4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