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 第四版

公 告

  • 日期:2018082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李兆顺、李西西:

    我局受理的你们于2017年4月投资80万元擅自从事建筑石子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一案,因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们做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共涉及三人,除你们二人,另一人李怀廷我局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文书送达其本人。

    因无法与你二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环罚[2017]89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5)2281703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