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胡升波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金延勇、韩勤香所拥有的(2016)鲁0202民初1997号判决书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胡升波。截止2018年8月27日的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2400000元,诉讼费、评估费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154327元,借款人应支付给胡升波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人胡升波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胡升波
2018年8月27日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人胡升波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胡升波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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