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你单位享有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 42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及对你名下位于泰安市南关街道道路西侧 3-4 号北数第 2 套房产(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 137518 号、土地证号:泰土国用(2006)第 0240 号)享有的抵押权已经依法一并转让给了俞彤,特通知你单位直接向俞彤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 8 月 8 日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你单位享有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 42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及对你名下位于泰安市南关街道道路西侧 3-4 号北数第 2 套房产(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 137518 号、土地证号:泰土国用(2006)第 0240 号)享有的抵押权已经依法一并转让给了俞彤,特通知你单位直接向俞彤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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