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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8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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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书

    山东农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公司德州同鑫筑业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山东农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30000 元、利息3579.33元、案件受理费2900 元。2018年7月20日,我公司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华玉喜(身份证号码 371421197605161692)。请你公司山东农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华玉喜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德州同鑫筑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