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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71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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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火煜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2017〕第01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临人社监催告字〔2018〕第 010号)。本机关提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地址:临淄区桓公路9 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你单位在催告期间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