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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

联合公告

  • 日期:2018071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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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万通阀门有限公司、青岛博美仓储有限公司、薄文玲: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青岛普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嘉德实业”)签订编号为(2015)年(信转)字第0819001(号)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已将其在2013年恒银青综授字第10001119001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2014年恒银青承字第100005220031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2013 年恒银青承高抵字第1000111900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 年恒银青承高抵字第10001119004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 年恒银青承高保字第1000111900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 年恒银青承高保字第10001119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 年恒银青承高保字第1000111900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 年恒银青承高保字第10001119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对你方享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及其权益依法转让给普嘉德实业,由普嘉德实业合法取代恒丰银行成为你方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恒丰银行与普嘉德实业特公告通知你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普嘉德实业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青岛新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万通阀门有限公司、青岛博美仓储有限公司、薄文玲立即向其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普嘉德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