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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转 让 通 知

  • 日期:2018071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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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借款人名称

    山东担山集团总公司装饰工程公司

    山东担山集团总公司长城压铸厂

  担保人山东担山集团总公司

    山东担山集团总公司、山东担山集团总公司鲁源太阳能技术开发公司

  法院文书

  (2003)槐民巡初字第31号(2003)槐民巡初字第33号

    2018年6月28日,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山东大恒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将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3)槐民巡初字第31、3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张海娟,张海娟享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3)槐民巡初字第31、33 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从而成为下表所列借款人、担保人的债权人。请下表所列借款人、担保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向该债权人张海娟履行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息等相应义务。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