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和新、侯翠英、杨正怀: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岱商初字第 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我单位对你享有的债权及对应的权利,我单位已经全部转让给了 王 丰 雨 ( 身 份 证 号 码370982197808021621),请你们直接向王丰雨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岱商初字第 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我单位对你享有的债权及对应的权利,我单位已经全部转让给了 王 丰 雨 ( 身 份 证 号 码370982197808021621),请你们直接向王丰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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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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