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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708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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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租赁协议书》通知书

    王 长 青 ( 身 份 证 号 码 :3728221970XXXX2276)

    王 兰 凯 ( 身 份 证 号 码 :3713221990XXXX2336):

    我与你方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我依约将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南的场地交付给你方使用。至今你方未向我按照约定交付租赁费,且存在擅自转包及无法联系的根本违约行为。鉴于此,特向你方公告解除《租赁协议书》通知书。公告期为15日,期满后发生《租赁协议书》解除的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人:徐勤飞

    联系电话:15605397001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