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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

    我局查处你单位涉嫌拖欠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莱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 010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单位可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