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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看低龄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研究的价值

——评《引领与成长——低龄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研究》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尤其是十四岁以下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新闻频见报端。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件不断冲击着公众的神经。而当施暴的低龄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罚时,更是让社会大众义愤填膺大呼不公。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这一社会问题,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在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条文来看,这一修正废除了我国《刑法》原第十七条中“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保护性规定,将刑事追责的最低年龄降低到了十二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新修正案下只有犯最严重的三种罪行的、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方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是在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中,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三种罪行设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而不是全面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尽管如此,这一修正案一经颁布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发了全社会范围内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关注和热议。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的恶意补足制度是对当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趋势的及时回应。 然而,虽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将原本不受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绳之以法,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的解决,却绝不是止步于一罚了之。刑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其首要作用是为了避免犯罪的发生,而实施刑罚只是刑法发挥作用的必要手段。因此,在刑法对原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修正后,如何预防和减少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以及如何对因触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矫正,相关的研究工作也应当及时作出跟进和响应。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刘若谷博士的专著《引领与成长——低龄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研究》一书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支持。

    刘博士的著作开宗明义直面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并提出了“孰之过” 的发问。 同时作者进一步指出,追问的目的不在于指责,而是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这个问题,当下的社会大众往往将其简单归咎为未成年人的不成熟,也有人指责是家庭教育的不足或学校教育的失职。刘若谷博士则认为,将这个问题归因于单一主体的失职是把问题简单化了,这会使指责与诟病遮蔽了解决问题的愿望与诉求。进一步讲,简单的指责既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也无助于寻找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正确路径。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趋势的遏制,必须从更系统、细致、全面地分析研究其犯罪成因开始。

    为了回答这个“孰之过”的问题,刘若谷博士在他的著作中首先从犯罪的成因出发,梳理了已有的三种犯罪成因理论,对特拉维斯·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埃德温·萨瑟兰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以及罗伯特·莫顿提出的紧张理论均做了简要而明晰的介绍。然后,从认识论、方法论和思想观点三个角度出发,将上述三种理论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及原因揭示,引入到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探析中。

    通读全书不难发现,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触法,作者既本着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充分研究分析,又有着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应当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完全不同的,是一个人从完全无知的婴儿向着遵守秩序的文明人过渡的特殊人群。在这个微妙敏感又至关重要的时期中,未成年人需要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帮助下一方面学会克制天生的动物性欲望,另一方面不断丰富对社会文明的了解和掌握。刘若谷博士的这部著作正是充分认识到了这一困境,因此积极努力尝试探索影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本书出版一年多,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了补充修正。虽然二者之间未必有直接的联系,但这仍然不能不说是对本书作者观点的一种认可与肯定。

    金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