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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任伟皊 、乔志梅: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302、303号],已经审理终结。本会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0)第302、303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申请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07 室;电话:0537-2348232]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公告领取裁决书时间作废。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