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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思考

  • 日期: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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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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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13条规定的罪名,罪状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对应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近年来,该罪名的适用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率较低,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本文以潍坊法院为样本,探讨审判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适用情况。

    2016年之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从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到 2015 年潍坊全市法院每年审结刑事案件约6000 余件,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这4年间共审结 6件6 人,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当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该罪名案件13件 13人,适用情况开始明显增多。2017年以来,潍坊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 140件 156 人,公安机关立案 47件 57人,法院判决42件51人。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持续推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将在审判实践中大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会签了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后,各地法院亦跟当地公安机关会签了相关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中一直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仍在程序、适用条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率和震慑力度。

    二、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设计上的问题。(1)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倒挂现象。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的两种程序,一是公诉,二是自诉,立法上相对比较完备。但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程序的设计,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公诉方面,法院执行团队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最为了解,执行过程中相应也形成了相关的证据,但是却不能迳行判决。执行团队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构成拒执罪,还要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一方面缺少打击拒执罪的经验,另一方面其所有材料均来自法院执行材料,在执行团队掌握的材料已经足以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情况下,再来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倒挂。(2)自诉程序相比公诉程序存在问题较多。自诉方面,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和自诉转公诉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自诉案件立案非常困难。 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找不到,一旦立案,但被告人却找不到将导致案件长期处于未结状态,法院立案意愿不强;二是判决后送监难,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启动。 公诉案件则不然,在进入审判程序前,公安、 检察机关已经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判实刑后,相应被告人不管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还是关押在看守所,其与监所可进行有效衔接。

    (二)法院方面的问题。(1)团队之间认识不一致。司法改革后,各法院相应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案件办理团队,执行团队和刑事审判团队人员流动相对较少,两个团队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各个构成要件认识不一致,也是造成该罪适用率较低的原因之一。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来看,部分案件经执行团队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导致案件被退回,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安、检察机关和本院执行团队的积极性,这也导致了该罪名的适用率较低。(2)罪状认识不一致。2015年7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 313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详细列举了八种情形,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疑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以前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在刑事审判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另外一个原因是该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罪状仍难以把握。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故意毁损、 隐匿、转移财产,甚至避而不见现象大量存在,都客观上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该运用刑罚还是其它手段予以打击仍值得商榷。

    (三)公安机关的问题。(1)衔接不顺畅。在执行实践中,虽然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已经和相应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联合解决执行难的备忘录,但部分公安机关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打击力度。(2)缺少相应的经验和认识。执行难作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长期问题,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案件,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很少动用刑罚手段予以解决,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缺少此类犯罪的侦办经验,对运用包括刑罚在内的手段解决执行难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司法解释规定了该罪名的自诉程序,公安机关部分人员认为解决执行难是法院自己的事情,在其它案件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不愿意再分出警力参与执行工作。

    三、意见和建议。

    (一)法院方面。法院方面要做好相应的团队建设,加强刑事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人员的交流,吸收有经验的刑事审判法官参与到执行团队中,进一步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要在法院内部形成共识,保证移送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交流,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必要时找上级机关解决。

    (二)公安方面。公安机关要做好与法院的对接,原则上,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均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只是做好相应材料的转化工作和相应的抓捕、预审、移送公诉等工作即可,不必再行侦查。对于不予立案或者需要进一步提供材料和继续侦查的,应与执行干警及时联系,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政法委方面。党委政法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统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识,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出台可操作的程序、证据标准,共同执行。

    (四)立法方面。对于法院根据《刑诉法》204条第三项所立的自诉案件,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找不到被执行人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立法方面应明确人民法院关于移送材料的性质,明确公安机关的责任。刘锦森  冯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