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 第3版

无标题

  • 日期:202010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借款人

    山东汇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编号/

    生效民事判决书文号

    担保人

    名称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债务人山东汇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梁山聚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吴存生、孙凤英:

    根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梁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将其对债务人山东汇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梁山聚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吴存生、孙凤英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详见下列清单)项下的全部权利随主债权依法转让给梁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各方,自公告之日起向梁山县建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通知。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位履行清偿责任。担保合同编号

    1 、 2 0 1 7 年 威 商 银 保 字 第DBHT81700170121299号《保证合同》

    2 、 2 0 1 7 年 威 商 银 保 字 第DBHT81700170121301号《保证合同》

    3 、 2 0 1 7 年 威 商 银 保 字 第DBHT81700170121300 号 《保证合同》

    2 0 1 7 年 威 商 银 借 字 第8171820171229081373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 年威商银展字第8171820181226008498号《借款展期合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书》

    梁山聚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吴存生、孙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