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 第3版

债权转让通知书

  • 日期:202010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济南重机集团公司(债务人):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济南办事处)与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历经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济民终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执行案号:(2003)历城执字第708号;债务人/被执行人济南重机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表外利息及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依法转让给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特此通知济南重机集团公司并确认以下事项:

    一、济南重机集团公司所欠债务数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50 万元及相应利息(表外利息及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

    二、债权转让后,由新的债权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济南重机集团公司在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主动向新的债权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济南办事处)

    受让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