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青岛宏硕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依 法享有 的债权及从权利(依 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 30659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尹哲龙。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 债务人青岛宏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押人青岛丰禾顺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新债权人尹哲龙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尹哲龙
二O 二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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