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青岛丰禾顺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6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尹哲龙。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丰禾顺商贸有限公司、抵押人吴健彰依法向新债权人尹哲龙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尹哲龙
二O 二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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